案件回顧:
楊某因搞養殖向石某借款48000元,簽訂借條一份并約定利息,每年到期結清利息,本金隨時歸還。后楊某一直未歸還,石某故訴至法院。
該案3月18日立案后,石某提出楊某現在還在搞養殖,陽原縣人民法院化稍營法庭遂引導石某對楊某采取保全措施,對楊某名下財產進行初步控制。石某3月19日提出訴中保全申請,法院迅速啟動網絡查控系統,依法凍結楊某名下銀行賬戶及網絡資金賬戶。保全措施實施后,楊某主動聯系法院表示有調解意愿,經小額訴訟程序,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楊某當場履行12000元,剩余款項分期支付。法院在送達調解書時一并向楊某送達自動履行義務告知書,督促其按期履行剩余款項,石某在收款后也自愿解除保全措施,保障了楊某正常生產生活。
典型意義:
本案從訴訟立案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場履行用時僅9天,是“以保促調、以保促執”的典型案例。立案伊始,審判與執行部門密切聯動,依托網絡查控體系24小時內完成被保全人財產足額控制,促使債務人放棄逃避債務履行的僥幸心理,倒逼其主動參與糾紛化解,讓法院掌握案件調解和后續促進履行的主動權。本案中“保全威懾——調解疏導——自動履行”的糾紛化解思路,極大地縮短了辦案周期、及時兌現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降低了案件比,展現了矛盾糾紛體系化解的司法智慧,為后續法院在此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減少社會矛盾激化上提供了有益借鑒。(李穎 李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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