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
(202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2號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素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采取公眾易于接觸、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范圍,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三)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人才培訓和合作交流;
(四)確定和管理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五)承擔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普及社會科學知識作為素質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司法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和抵制偽科學、封建迷信和邪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五)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譜系;
(六)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
(七)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八)燕趙文化、長城文化、大運河文化等河北地域特色文化;
(九)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
(十)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一)社會科學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舉辦社會科學講座、論壇、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讀書會、成果展示、知識競賽、文藝演出、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編寫、制作、出版、評選和推薦社會科學普及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制作和發布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
(三)利用報刊、廣播電視、電影以及新興媒體等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四)公眾易于接觸、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本省每年舉辦社會科學普及月活動。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省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等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社會科學普及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定期舉辦跨區域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協同發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企業、農村、機關、校園、社區、軍營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當地資源開展以遵紀守法、淳樸民風、良好家風、健康生活等為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社會科學院以及其他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機構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支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加強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為公眾提供社會科學普及產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制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和公益廣告,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
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
書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扶持社會科學普及書刊的出版、發行。
第十六條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對象的特點、工作性質和職業要求,把反映和體現理想信念、社會公德、法律常識、人文素養等社會科學知識作為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通過舉辦社會科學講座、展演,創作、播放社會科學普及節目和宣傳片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交流和展演,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八條 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和研究會應當結合各自的研究領域,采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編撰社會科學普及讀物或者舉辦公益講座、論壇等方式,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結合功能定位,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主題、內容、載體等的策劃,培育強化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品牌,通過展覽、講座、培訓、咨詢等形式,開展群眾性、經常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發揮示范、帶動及輻射作用。
第二十條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地鐵、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櫥窗、電子屏幕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結合各自文化建設的實際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產、綠色低碳等為重點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對公務員進行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與行政管理工作實踐相結合,注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二十三條 支持、鼓勵社會科學工作者發揮專業特長,以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編撰社會科學普及讀物、開展解讀宣講活動等方式,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經費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升級。
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用于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公眾開放其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數字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建設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社會科學普及平臺,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選拔、培養和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企業等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崗位。
鼓勵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愿者組織,完善社會科學普及志愿服務管理制度,開展志愿者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范圍,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展示、轉化、推薦和獎勵。
相關單位在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中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列入評價參考。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投資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捐贈款物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應當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克扣、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職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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