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機構外出生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父母戶籍擬落戶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其出具的材料有:
—新生兒父母雙方或者單親家庭一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名或者單親家庭一方簽名的“親子關系聲明”;
—定點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親子鑒定意見書。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要注意些啥?
—請及早為孩子準備好姓名,避免生僻字,選取姓名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的漢字。
—請及時為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規定領取時間,手續繁瑣。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新生兒(不含外籍新生兒)姓氏應隨父姓或母姓。少數民族姓氏除外。
—請認真核對首次簽發登記表新生兒和父母信息,以防有誤,《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
—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新生兒父母請妥善保管《出生醫學證明》,不能隨意涂改、私自拆切副頁、壓膜塑封。
張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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