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發布通知,明確自4月30日起,全省執行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
《通知》明確,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作為采購主體,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定點協議管理要求參照執行。各醫療機構通過河北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采購。本次脊柱類集中帶量采購采購周期為3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完成協議采購量后,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通知》要求,中選生產企業在每個統籌區原則上可選擇不超過3家配送企業。如確有需要,可向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申請增加配送企業數。中選企業作為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
《通知》提出,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非中選產品以同類別中選產品的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為醫保支付限價,價格低于或等于醫保支付限價的,以采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預付金、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等7部門印發的《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實施方案》(冀醫保規〔2021〕2號)中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規范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行為,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協議采購量完成后,應從臨床合理使用出發,優先采購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適應集采后配送新機制,加強采購和庫存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傳遞和采購運轉效率,實現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貨、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
《通知》要求,各級醫保部門要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的中選企業及時上報省局,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河北日報記者呂若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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