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張女士到張家口市某地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稱:2021年2月21日其在張家口市某地金店購買鉆石項鏈,有購物發票為證,當時商家承諾鉆石可以兌換黃金,并在發票上注明了該承諾,現在張女士到店兌換時,商家以各種理由不予兌換,張女士故此投訴,要求商家按照承諾兌換黃金。
在接到以上投訴后,該地消保委在第一時間對被投訴方的經營行為進行了調查核實,查證屬實。經調解雙方均達成了一致協議,經營者按照承諾給消費者兌換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一、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對于經營者使用的格式條款中含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可要求經營者予以補充說明清楚。
二、對于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盡量落實到書面協議上,以免日后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
三、要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懂得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應注意索要和保存相關交易憑證等資料,當產生了消費糾紛時,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或相關行政部門尋求幫助。
審核:冀澤民
王 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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