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有市民向張家口晚報新聞110熱線咨詢,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是否可以為家庭成員到藥店買藥?隨后記者致電市醫保局,相關負責人就這一問題進行了解答。
市醫保局一位負責人表示,根據2023年4月6日省醫保局發布的《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支付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相關要求,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簡稱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藥品費用,包括:自費藥品、醫保藥品超過醫保支付標準部分、醫保藥品按政策報銷比例自付部分等;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包括:自費項目、醫保項目超過醫保限價部分、床位費超過醫保限價部分、醫保項目自付部分等。可以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不得用于化妝品、營養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藝美術、家用電器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生活用品及與治療、輔助治療無關的商品;嚴禁利用個人賬戶套取現金。
根據要求,參保職工家庭成員發生的符合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范圍的醫藥費用,應先使用其本人的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無個人賬戶的,通過家庭共濟的方式支付。參保職工家庭成員必須憑本人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就醫,對參保職工通過虛構家庭成員關系等情形違規享受家庭共濟待遇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當事人家庭共濟待遇,追回使用的醫保基金,并按照《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記者 亢春寧通訊員 靳志霞 鄭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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