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2015年,我在涿鹿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入住裝修。近日,小區物業公司通知我補齊7年的物業費1.4萬余元。我沒有享受服務,全額繳納物業費的做法是否合適?物業公司的通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市住建局物業科:《張家口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業主長期空置房屋等物業設施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并與物業服務人就緊急情況處置等事項簽訂協議,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具體約定,但業主不得以房屋空置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河山新聞記者 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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