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新規對現行記分項目進行了增減,還對部分項目的分值進行了調整。
新規降低了部分扣分分值。如對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規定從原來的一次扣12分降為扣3分,是記分下調幅度最大的一項。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未懸掛號牌機動車,故意遮擋或污損機動車號牌等行為,則從一次扣12分降至扣9分。
有些行為從此不扣分。如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駕駛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等行為。
新規新增了部分扣分項目。為加大打擊“分蟲”力度,新增“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為一次扣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一次扣6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新增了“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兩項行為。對“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首次扣分,實施一次扣1分。
新規同時上調了部分扣分分值。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車道停車的,從扣6分提高到扣9分;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從扣2分提高到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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