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是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領域,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的治理目標,為推進依法管網治網、提升網絡空間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指明了方向。《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是我國首部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的反網絡暴力專門立法,為持續構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體系奠定重要基礎。《規定》的頒布開啟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法治化新篇章,對于推進網絡空間治理現代化意義重大。
一、明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應堅持協同共治 網絡暴力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規定》將“協同共治”確立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基本原則之一,并在具體條文中細化落實,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其一,多主體的協同共治,包括政府部門之間實現內部協同共治以及政府與社會主體之間實現外部協同共治。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絡暴力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之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治理網絡暴力信息。同時,《規定》積極推動社會主體參與網絡空間治理,特別是鼓勵和引導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在行業內部凝聚合規經營的共識,推動制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范公約和行業參考標準,開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傳,督促指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會監督,為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戶提供幫扶救助等支持,實現網絡監管與網絡自治的互補與平衡。 其二,法律與技術的協同共治。《規定》遵循網絡技術發展規律,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融入技術思維,以技術驅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現代化轉型,如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識別監測,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等,提升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效能;另一方面,“算法黑箱”導致人工智能技術具有突破制度調控的自主發展趨勢,網絡暴力治理中的技術治理,仍需接受法治的規范監管,應通過法律制度明確技術手段的應用邊界,確保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技術在法治軌道上向善發展。 二、壓實平臺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的主體責任 《規定》堅持源頭防范、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思路,進一步壓實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構建覆蓋事前監測預警、事中干預處置、事后問責懲戒的全鏈條治理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網絡暴力信息風險。在治理前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征庫、典型案例樣本庫和預警模型,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對異常賬號及時采取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在治理中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等服務內容的管理和網絡直播、短視頻等服務的內容審核,加強對網絡論壇社區、網絡群組以及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網絡暴力信息后立即停止傳輸,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治理末端,對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用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刪除信息、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直至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并將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違規情形記入用戶信用記錄,依法依約降低賬號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并據以限制賬號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對組織、煽動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對該機構及其管理的賬號采取警示、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三、加強用戶合法權益保護 網絡暴力信息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身心健康,破壞網絡生態,擾亂社會秩序。《規定》設立“保護機制”專章,重點強化對用戶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一,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完善私信規則,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采取的防護措施。第二,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為用戶維權提供便利,當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法調取證據時,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第三,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優化投訴、舉報程序,在服務顯著位置設置專門的網絡暴力信息快捷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特別是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絡暴力信息權利的功能、渠道,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四、優化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民行刑責任銜接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行為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甚至刑事犯罪,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規定》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責任銜接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公安機關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調查。二是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暴力信息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線索,依法配合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等工作。三是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精準懲治網絡暴力信息“按鍵傷人”行為,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網絡秩序。 《規定》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吸納國內外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有益經驗,立足中國實踐,創新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理念、邏輯、路徑,將為全方位促進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提質增效,營造風清氣正、健康有序、文明守信的網絡生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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