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趙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系趙某與郝某的共同財產。郝某去世后,趙某與張丙再婚。趙甲與趙乙是趙某與前妻郝某所生子女。2018年10月3日,趙某、趙甲、趙乙簽署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屋歸趙甲所有,趙某、趙乙放棄上述房產的繼承權;趙某生前有居住權。同年10月19日,趙某又簽署書面說明,在世時房屋由趙某、張丙共同居住。百年以后給老伴張丙居住。趙某去世后,兒子趙甲起訴請求判令繼承房屋,要求繼母張丙騰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為郝某和趙某共同所有。趙某生前簽署財產分割協議,將其所有的房屋產權贈與趙甲,其在后續遺囑中陳述“我百年以后給老伴張丙居住”,是對房屋為張丙設立居住權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張丙因官司表示不再居住房屋,要求給付在外租房費用。法院最終根據市場行情,酌情認定趙甲支付張丙租房費用10萬元。判決:1.房屋歸趙甲所有;2.趙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支付張丙10萬元;3.張丙收到趙甲租房費用后30日內騰退房屋。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本案趙某通過遺囑為其再婚配偶張丙設立居住權,在分割遺產時應保障張丙的居住權益。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設立系基于房屋所有權人自主的意思表示,是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占有、使用權能的一種讓渡。考慮到張丙的年齡、當地租房價格,結合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法院酌情認定趙甲支付張丙租房費用,既維護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又尊重了被繼承人的遺囑意愿,保障了再婚老人的居住權益,實現了法理與人情的平衡。(李穎 李文江 )
1.本網(張家口新聞網)稿件下“稿件來源”項標注為“張家口新聞網”、“張家口日報”、“張家口晚報”的,根據協議,其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稿件之網絡版權均屬張家口新聞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 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 時須注明“稿件來源:張家口新聞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網其他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或版權所有者在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電話:0313-2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