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民張先生到我市某超市購買濕巾,花費20.3元,回家后發現超市將過期時間由2022年改為2024年過期。當事人遂通過12345投訴舉報平臺投訴舉報,希望消費維權部門依法處理。
該地消協維權中心調解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要求后,依法受理了該投訴。經現場檢查發現,該投訴情況屬實,經現場調解,該店負責人承認故意更改日期,為表歉意,經營者賠償了消費者人民幣1000元,雙方表示對處理結果滿意。
案情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經營者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應當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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