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發《張家口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實施細則保持了涉企行政檢查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使涉企行政檢查更加具有實操性。
實施細則明確,我市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方式和程序,重申并嚴格規范“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同時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用柔性執法方式,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了政策的延續性和一致性。
據了解,實施細則所稱企業包括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等;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涉及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參照細則規定嚴格規范。
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資格,我市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除上述主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涉企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資格應依法確認并向社會公告。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實施細則的制定使涉企行政檢查更加具有實操性。為我市各涉企行政檢查主體和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制度性指引,顯著提升了工作的可操作性。建立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制度、分類分級涉企行政檢查制度、“掃碼入企”涉企現場行政檢查制度等具體規定,為實踐提供了清晰依據。( 王大慶 郭霞)
編輯:李雅雯
責編:王衛
審核:閆振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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