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張家口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市城管執法局負責人就《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隨著張家口市城鎮建設快速發展,環境污染治理要求也越來越科學化、精準化,對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尤其是我國《“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提出的“無廢城市”的建設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課題擺在城市管理者面前,需重新制訂一部規章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問題進行更具有前瞻性的規范。同時,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建筑垃圾的管理機關、職權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審批服務制度也有了更高要求,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全程化、科學化、信息化要求越來越高,建筑垃圾收費制度也需要修改和完善。
據了解,《辦法》共二十七條,系統地對建筑垃圾的傾倒、堆放、運輸、回填、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做出明確規定,主要包含十方面內容:明確建筑垃圾的概念和管理范圍,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我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及其監督管理,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確立建筑垃圾處置原則和管理體系,即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構建了“統籌規劃、屬地負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明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確立了建筑垃圾分類制度;規范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流程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提出了體系化管理制度,明確了其應當遵守的關于運輸路線、時間及其他規定;規定棄土回填以內部平衡消納為主,采用就近原則進行棄土供需調配,實行棄土回填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的概念,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并規定了資源化利用場的設立條件、須遵守的規定等;確立建筑垃圾處置聯單管理制度和處置收費制度;作出了關于建筑垃圾處置的禁止性規定。(記者 郭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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