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新聞網訊 在橋東法院2021年受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案件原告閆某與被告史某達成調解協議:1.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2.被告共欠原告90000元,被告自2021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償還原告20000元,直至全部欠款償還完畢為止。后該院對原被告之間的前述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民事調解書。
但是,調解書生效后,史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閆某向橋東法院申請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經本院查明,史某系張家口某文化傳媒咨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本院有多起訴訟及執行案件,該公司在本院所涉案件均未履行,且該公司現已處于停業狀態。另查明,史某又到石家莊開設了一家企業咨詢管理公司,史某為該企業咨詢管理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也涉及多起案件,同時,該公司也因為未履行財產申報義務,被石家莊市某基層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多次電話聯系史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史某均以疫情影響公司業績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后本院依法將史某列入實行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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