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高度關切的中概股問題,取得新進展。4月2日,中國證監會就《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旨在為市場主體加強境外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提供更加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指引,為開展跨境審計監管合作拓寬制度空間。
現行《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發布于2009年。十多年來,境外上市的法規和制度環境、市場和監管格局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此次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對原規定進行修訂,發出三大積極信號,值得市場關注。
其一,以開放合作精神推動跨境上市監管合作。《規定》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并參照國際慣例,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修改了關于“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為開展聯合檢查等形式的跨境合作提供保障。這些制度安排既符合當前跨境證券監管合作的通行做法,也為安全、高效、靈活開展跨境審計監管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撐。
據介紹,證監會、財政部正在持續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進行審計監管合作磋商,總體進展順利。《規定》從制度層面宣示了中方開放合作的立場,相信將有利于中美審計監管合作安排的最終達成和有效執行,為解決在美上市中概股監管問題邁出堅實而關鍵的一步。
其二,以清晰明確的制度支持企業落實信息管理合規義務。《規定》明確企業信息安全責任,要求企業遵守國家保密和檔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涉密或敏感信息進入審計工作底稿,對確因審計需要進入底稿的涉密敏感信息依法依規做好全流程的記錄和履行必要的程序。這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要求,既要維護好企業所在地信息安全,又要適應上市地審計監管要求,為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境外上市活動提供了準繩。
其實,審計工作底稿并不神秘,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企業收入支出等財務信息的資料,一般不會包括大量客戶個人信息等企業底層數據,更不是企業“底牌”。審計與保密并不矛盾,過去個別企業的審計工作底稿包含少量涉密敏感信息,往往是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造成的。《規定》對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法依規保管和處理涉密敏感信息,作出更加細化和可執行的要求,將有助于逐步解決這些實踐中的問題。《規定》重視對涉密敏感信息精準管理和避免“泛化”,支持商業信息順暢流動,支持中介和監管機構充分履職。
其三,以市場化法治化作為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規定》是繼去年底公開征求意見的《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之后,境外上市領域的又一項制度供給,將進一步提升境外上市監管的法治化水平,切實保障境外上市有規可依、有路好走。
《規定》的修訂進一步表明,中國政府擴大開放的方向不會變,繼續支持各類企業境外上市的態度也不會變。期待在日臻完善的制度保駕護航下,中國企業能夠繼續用好本土和海外兩個市場實現更大發展,全球投資者能夠通過投資中國企業分享更多“中國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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