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價格法不僅是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的需要,也是提高依法治價水平的內在要求。從法治層面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為遏制“內卷式”競爭踩下剎車,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價格法實施27年來的首次修訂。很多市場人士已注意到,此次修正草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兩部門負責起草,相關工作主線聚焦當前“價格內卷”等熱點問題,透露出中央決策層以生態治理思維重構傳統價格監管框架的強烈信號。
價格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在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物價合理運行、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價格改革深化,我國價格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當前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已由市場形成,互聯網平臺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低價無序競爭現象在一些行業凸現。
正因為此,修訂價格法不僅是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的需要,也是提高依法治價水平的內在要求。事實上,經過多年發展,政府在價格領域已不再是單向維度的定價管理,結合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執法實踐積累,有必要因時因事轉向對算法霸權、數據壟斷等行為的系統性回應。從這個意義上看,本次修訂涉及的三大方面10條草案內容絕非對原條文的簡單增補,更多地是從制度層面去構建新的定價機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晰的定價機制可能比一個直接確定的價格,更能靈活反映市場供求的變化,更加符合消費者的需求與期盼。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指導價不局限于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形式,可以通過制定定價機制確定政府定價的水平,以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等。新條文相當于給市場裝上了“價格地板”,防止頭部企業利用資金優勢實施“窒息式定價”。這種對定價權的適度干預,本質是通過法治手段重建“優質優價”的市場篩選機制,有助于規范企業競爭行為,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征求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是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細化,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認定標準。具體來看,一是完善了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通過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二是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三是明確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四是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這些標準劍指近年來價格領域亂象,讓價格監管有據可依更具針對性。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領域,也存在著市場失靈的問題。對此,政府“有形之手”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發揮其對于市場價格的監管和調節作用,特別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出現嚴重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須及時出手、積極作為,以法治化手段彌補市場失靈。這么做,有利于從法治層面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為遏制“內卷式”競爭踩下剎車,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此次價格法修訂不是重回計劃經濟的老路,也不是對自由市場的背離,其核心在于通過構建“競爭友好型”法治框架,將多年來價格改革的經驗成果通過修法予以鞏固,實現立法與改革的有機銜接。可以預見的是,修訂后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起構成綜合高效的法律監管體系,形成協同整治“內卷式”競爭的合力。(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顧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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