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怎樣規定對國家安全機關的制約監督?
《反間諜法》圍繞反間諜工作的內外部監督作出一系列嚴格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明確:
——明確執法權力審批權限。根據不同性質、種類的執法權,分別規定由相應層級的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嚴格審批,從源頭上強化事前監管。
——明確執法程序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反間諜工作中采取查閱、調取、傳喚、檢查、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由二人以上進行,依照有關規定出示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檢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從程序上加強事中監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明確內部監督制度。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內部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從制度上加強內部監管。
——明確檢舉控告途徑。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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