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6月15日起施行。《辦法》旨在從制度上源頭上防治鐵路噪聲污染,共分五章、二十三條,堅持“源頭防控、規范鳴笛、綜合防治”的工作原則,明確了鐵路機車車輛噪音污染防治工作中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
近年來,國家鐵路局加強對鐵路機車車輛鳴笛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督促鐵路運輸企業采取綜合整治措施,鐵路機車車輛鳴笛擾民現象有所減少,但在一些區域還相對突出,給鐵路沿線群眾日常生活帶來困擾。
《辦法》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沿線環境變化情況,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相關管理規定,明確了應當納入限制鳴笛區管理的區域;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確定的限制鳴笛區在企業網站、鐵路沿線等醒目位置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公告,并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限制鳴笛區內,具備條件的鐵路線路區段,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駕駛人員在限制鳴笛區內遇司機鳴笛標時,應當開啟燈顯示警設備,除遇危及人身、行車安全等情況外,限制鳴笛。
《辦法》還對司機鳴笛標設置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有人看守鐵路道口和鐵路車站內道口、人行過道兩端,不設司機鳴笛標;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司機鳴笛標清理工作,及時撤除不符合要求的司機鳴笛標。
《辦法》要求,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和鐵路沿線居民安全宣傳教育。對于鐵路運輸企業因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鐵路機車車輛聲響裝置正常使用、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監測等導致噪聲嚴重污染,以及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鐵路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總臺央視記者 鄭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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