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9日從公安部獲悉,為從源頭減少買分賣分行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該辦法將自4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最高將被罰5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最高將被罰5萬元,一次記12分;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最高將被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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