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24年7月,于某騎行共享電動車左轉彎時,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孫某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后孫某將于某、共享電動車所屬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共享電動車所屬某公司對事故發生及損害后果存在過錯,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同時,于某騎行的共享電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最終判定,在保險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孫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付不足部分,由于某承擔。
律師說法
針對此案,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艷霞給出解答,受害人因被共享電動車撞傷,就理所當然以為由車輛所屬公司進行賠償,但實際并非如此。共享平臺責任認定遵循“無過錯不擔責”原則,平臺方和車輛所有者并非當然的賠償責任主體,除非能證明其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例如,提供的車輛存在嚴重安全缺陷且是事故直接原因、未盡合理管理維護義務、平臺運營存在重大漏洞導致風險等。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車輛所有者和網絡平臺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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