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陽原縣人民法院的案例《某物業公司與23名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系列調解案——“法院+住建”聯動化解批量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該案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案件的成功辦理對于處理群體性案件有良好借鑒意義。
2024年2月,某物業公司因23名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在多次催要未果情況下,訴至法院。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認為該系列糾紛標的額較小,且經向雙方了解訴求,業主反映不繳納物業費主要是因為對某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不滿意。對此類糾紛,采取非訴訟方式更有利于實質化解糾紛。故在征詢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將該案委派至法院與住建局共同建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調解中心”,由法官指導調解員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按照“三步走”調解方法,首先,法官開展了集中約談,歸納共性原因,如房屋長期閑置未居住,業主以未接受服務為由不予繳納物業費,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不夠滿意和對物業費定價存在異議。
隨后調解員邀請住建局相關職責部門、小區業主代表、單元樓長定向開展批量調解,就存在的問題,要求某物業公司限期整改,保障業主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告知業主不繳納物業費并不是解決物業服務相關問題的有效方式,引導業主在行使權利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要求某物業公司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開物業費用收支情況,主動接受業主監督。
最后,法官在案件調解結束后的兩周開展了調后回訪,聽取業主對某物業公司整改情況滿意與否的意見,住建局相關職能部門則監督物業公司整改情況,從源頭減少此類糾紛再次發生。
該案最終經過多方聯合調解,以23名業主主動繳納物業費,某物業公司撤回起訴結案。
陽原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業主不繳納物業費引發的物業糾紛多發頻發,對這類糾紛,如果直接進行判決,不僅容易加深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利于糾紛實質性解決,也會導致大量類似糾紛涌入法院。對此,以“法院+住建”機制聯動化解批量物業糾紛,一方面實現類案的專業、高效、多元調處,另一方面也便于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在調解過程中促推物業公司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提升服務水平,實現調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李穎 閆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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