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黃某為某小區業主。在繳納裝修保證金時,物業向其出示小區《業主公約》,其中規定業主違規裝飾裝修的,可暫停水、電供應。鐘某、黃某違規裝修,后物業公司向鐘某、黃某發出《裝修違規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但其二人未作出相應整改,某物業公司遂對涉案房屋采取斷電措施。鐘某、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停止侵害、恢復用電。
針對此案,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艷霞表示,《業主公約》關于物業公司在小區業主發生違規裝修等不當行為時可采取斷電措施的約定內容無效,物業公司不得以此為依據對業主采取斷電措施。
從法律上看,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承擔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義務,而業主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也應當接受物業公司必要的管理措施,不得作出損害其他業主或小區整體利益的行為。當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作出禁止性行為時,物業公司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予以制止,但應注意制止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些制止措施盡管合同有明確約定,但如具有不當性、違規性,會嚴重損害到業主合法權益的,則不得實施。本案中,物業公司采取斷電的極端方式以逼迫業主妥協,此舉的后果直接侵害到業主的用電權。而用電權是居民依法享有的日常生活的重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相關規定,對用電戶有權實施斷電行為的主體應當是供電部門,物業公司無權采取斷電措施,所以業主公約條款違法,應當視為無效。(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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