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趙某與張某是朋友關系,一次趙某與張某及其他朋友聚會用餐。用餐結束后,趙某因飲酒過量不便開車,張某便好心駕駛趙某的車,將趙某帶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積水致車輛涉水受損,隨后趙某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費用不夠修理車輛。隨后,趙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損失共10萬元。張某認為,自己是出于好意義務幫助趙某開車,并未收取報酬,因此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后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駕駛車輛送趙某回酒店途中已盡到觀察路面、預判水深與發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趙某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張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賠償申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張某行為屬于“好意施惠”,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恩惠的關系。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此時就需要以法為據,以德為要。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施惠人張某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過錯,那么就不應由施惠人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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