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0年5月25日,王某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女兒李某一由女方撫養,隨女方生活;自雙方離婚之日起,男方每月7日支付李某一3000元生活費,直至完成學業有工作為止;除生活費外,李某一在日后的生活、學習、健康等支出費用超過500元的由雙方按照女方承擔10%、男方承擔90%的方式承擔,當時產生當時結算……之后,李某一隨母親王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李某一撫養費。可李某于2020年6月9日再婚后又生育子女,從2021年8月起就未再給付撫養費。
近期,李某一向法院提前訴訟,法院審理后判決:一、李某一次性給付李某一從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撫養費共計12000元;二、李某自2022年1月起每月5日前給付李某一當月撫養費3000元,直至李某一年滿十八周歲止。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支付撫養費是未直接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的撫養費支付比例,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的最低標準。父母雙方一旦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就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除非發生給付一方由于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出現經濟困難,無力按原約定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有能力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等情形,則可請求適當減少給付,否則不得隨意變更。父母一方單純以再婚后又生育子女為由主張降低或者不支付撫養費的,不應當予以支持。
(李穎 李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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