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浩 通訊員 梁靜坤 白潔
“彩禮”是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傳統習俗,對于金額、形式并沒有固定要求,因此,當感情破裂、婚姻關系結束等情況發生,雙方之間的大額轉賬就成為了爭議的焦點,此時該如何判定呢?日前,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魯某與女子張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離婚。婚前經魯某與張某協商,二人欲在當地買房,并由魯某出資房屋首付。隨后魯某向張某轉賬14余萬元(其 中 包 括 張 某 的10000元),但至離婚前房屋并未實際購買。離婚后,魯某稱14余萬元是用于房屋購買而當返還為宜。
最終法院判定張某及家長應在除去張某給付的10000元后,酌情按60%返還給魯某。
法官解釋,許多適婚男女常常出現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情況,此時離婚后彩禮是否退回的問題變成了焦點。雖然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支付的,但是為了保護給付一方的利益,保證司法公平公正,就要在個案中根據雙方婚姻存續時間長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給付彩禮的數額并結合雙方為締結婚姻及同居生活有花費等因素進行判定適當返還,這樣才能減少矛盾沖突,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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