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張家口市政府新聞辦召開司法服務保障“首都兩區”建設白皮書新聞發布會。會上,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環境資源保護9起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強化社會大眾的環保法治理念。
案例一:未經批準擅自挖 非法采砂擔刑責
【基本案情】
2017年 6月至 2019年 12月 13日,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陽原縣境內使用選砂洗砂設備、鏟車、翻斗車等工具設備非法開采砂石,該案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經鑒定達到近 1000 萬余元。
【裁判結果】
宣化區人民法院認為,高某、張某、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依法以非法采礦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 萬元。追繳三被告人非法開采礦產品違法所得人民幣 600 多萬元。作案工具洗沙選砂設備一套、鏟車四臺、翻斗車兩臺,依法予以沒收。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二:改造槍支打野物 非法狩獵終獲刑
【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人李某、薛某相約一起到沽源縣蓮花灘鄉附近打獵。李某、薛某用隨身攜帶的槍支打死野雞共 6 只。經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二被告人打獵的槍形物品認定為槍支。二被告人打獵所用的槍支是二被告人用射釘槍改造而成。
【裁判結果】
沽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薛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獵野雞 6 只,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用射釘槍加上槍支的主要零部件槍管、槍托、瞄準鏡非法制造槍支,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以非法狩獵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薛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案例三:濫伐林木需擔責 公益訴訟促修復
【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至 10 月,被告人章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蔚縣桃花鎮八村的樹木砍伐。經鑒定,蔚縣桃花鎮八村被伐林木樹種均為楊樹,規劃林地內被伐株數為76 株,立木蓄積為 35.905 立方米。破壞了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訴求:恢復原狀補種濫伐株數五倍樹木并管護一年,保證成活率達到 75%。
【裁判結果】
蔚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章某犯罪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40000 元;被告人章某按照蔚縣忠林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補種樹木作業設計說明書,在蔚縣陳家洼鄉田家坡村進行補種楊樹苗木 76 株×5=380株,判令其從栽種之日管護一年,保證成活率達到 75%。
案例四:環境損害須賠償 法人公司雙擔責
【基本案情】
某化學品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盧某奇)生產咸味香精,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清洗釜時所用甲醇廢液、殘留渣、廢活性炭及污泥等廢料液、廢液。2017 年 7 月,無處理廢物資質的高某偉、高某虎聯系李某叢稱能處理此廢棄物。李某叢向盧某奇請示,盧某奇未審查有無處理許可證,認為以焚燒方式不會產生危害后果,便與高某偉、高某虎達成處理此批廢物的口頭協議。高某偉便和被告人郭某成聯系,郭某成聯系被告人宗某亮及任某尋找處理廢物地點。經鑒定,傾倒的廢料、廢液其中危險廢物重 25.29 噸。沽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沽源縣法院以被告人盧某奇、李某叢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盧某奇等人三年九個月至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某化學品有限公司與各被告人連帶承擔危險廢物處置費 190 余萬元。
案例五:私架粘網不可取 損害鳥類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龍為防止麻雀等鳥類啄食其種植的谷子,于 2020 年 8 月份在保莊村其承包地周圍架起粘網,致91 只鳥被粘致死。經張家口鼎瀚林草地資源鑒定中心鑒定,被粘致死鳥類中包括縱紋腹小鸮 1 只,別稱:小貓頭鷹,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核算價值為 15000 元;(樹)麻雀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基準價值為 300 元/只,90 只核算價值 27000元。檢察機關就國家野生動物動物資源損失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蔚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危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龍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平衡破壞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法律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田某龍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000元;扣押在案的粘網貳張、鳥玖拾壹只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被告田某龍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在保莊村所屬區域內義務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工作。具體是:1.給保莊村每戶村民印刷一份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材料;2.在禁獵期間,在保莊村中心位置懸掛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條幅;3.在禁獵期間,每周至少一次到農田進行巡查,若發現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要進行勸阻或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案例六:綠色轉型靠法治 替代修復護發展
【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15 日,生態環境部調研組及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在宣鋼公司進行現場調研檢查,發現宣鋼公司 5#焦爐、6#焦爐以及 1#2#焦爐煤氣凈化作業一區存在違規排放情況。根據河北中旭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提供的《宣化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事件環境空氣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宣鋼公司5#焦爐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4 日期間、6#焦爐 2021 年 3 月 3日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期間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事件以及焦化廠作業一區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間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事件造成的環境空氣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總計為85.5099 萬元。2022 年 7 月 1 日經有關組織主持召開磋商會議,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甲方)與宣鋼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2020 年 9 月 30 日達成了《宣化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裁判結果】
市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與宣化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于實現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目的自愿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確認其合法有效。主要內容為,宣化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1#120萬噸鏈篦機-回轉窯脫硝升級改造工程作為替代修復方式履行賠償義務,將應繳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85.5099 萬元用于脫硝升級改造工程,工程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40mg/Nm3,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替代修復工程,由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復效果評估。
案例七:行政監管不到位 公益訴訟保水源
【基本案情】
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在市中院第六審判庭開庭,市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下設張石高速公路管理處,在其建設管理的張石高速公路張北至羅家洼段項目的竣工環保驗收中未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該路段位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如不及時進行環保驗收,將影響水源地涵養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在向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發出檢察建議書之后,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未能及時履職,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判令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職責,并在期限到期后實地現場查驗工程完工情況。
案例八:未經許可私排污 強制執行受處罰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對被執行人下花園區扶周新型環保建材廠拒絕履行申請執行人作出的《張環罰字〔2018〕2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向張家口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出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下花園區扶周新型環保建材廠在生產過程中,一是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二是大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閉等有效的防塵措施;三是破碎車間及上料口、傳送皮帶未采取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減少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張環罰字〔2018〕2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企業作出行政罰款 35 萬元的行政處罰。該企業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交款義務,2020 年 2 月 11日催告該企業交款,在催告規定期限內仍未履行交款義務。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 35 萬元行政處罰及 35 萬元加處罰款,合計 70 萬元。
【裁判結果】
張家口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經審查,申請執行人作出的《張環罰字〔2018〕2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定對張家口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張環罰字〔2018〕2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
案例九:私賣樹木不可取 三倍補植受刑罰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11 日 19 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位于陽原縣辛堡鄉紅崖村南南溝門口的 11 棵楊樹賣給被告陳某某并允許其砍伐,獲利人民幣 1000 元。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告人張某某購買上述 11棵楊樹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雇請工人對上述樹木進行砍伐。經內司法鑒定,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為 20.538 立方米,原木材積共計 11.295立方米,原木價值共計 6777.00 元。2021 年 8 月 11 日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1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贓款 1000 元。檢察機關就二被告濫伐林木的行為破壞了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被告人陳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證,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的犯罪行為破壞了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公共利益,應連帶承擔補種濫伐株數三倍數量的新疆楊。依照法律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 1000 元;扣押在案的被砍伐楊樹 11 株、油鋸 1臺,由扣押機關陽原縣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被告陳某某、張某某連帶承擔補種濫伐株數三倍數量的新疆楊。(具體履行方式按陽原縣自然與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陽原縣辛堡鄉紅崖村植設計方案執行)
審核:王春亮
王 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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