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口橋東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往返近3000公里赴江蘇省昆山市異地執行辦案,成功找到被執行人,追回欠款28萬元,并全額給付申請執行人,確保勝訴方權益。
2019年宋某出資35萬元與黃某合伙開料理店,宋某提出退出經營,黃某表示同意,并書面承諾將宋某出資全部予以退還。但黃某未向宋某還款,經多次催要未果后,宋某于2020年9月14日向橋東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黃某退還宋某退伙費34萬元。
判決生效后,黃某一直未履行,宋某于2021年6月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21年10月27日,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2年8月29日,根據相關線索,此案恢復執行。為了不讓宋某的勝訴權益變成一張“空頭支票”,今年4月18日,法官喬杰根據宋某提供的線索,跨越1400多公里趕赴昆山市,經蹲守,終于發現了黃某蹤跡并依法對其司法拘留。法官向黃某明確指出,在判決生效后,他有能力償還退款,且在判決生效后存在將70余萬元轉至其原配偶名下的行為,被執行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法官釋法明理后,黃某認識到錯誤,宋某同意為其免除部分義務,在執行法官的陪同下,黃某現場到銀行將28萬元執行款轉至法院專戶中。
負責該案的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河山新聞記者李穎 通訊員王鵬飛)
1.本網(張家口新聞網)稿件下“稿件來源”項標注為“張家口新聞網”、“張家口日報”、“張家口晚報”的,根據協議,其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稿件之網絡版權均屬張家口新聞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 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 時須注明“稿件來源:張家口新聞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網其他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或版權所有者在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電話:0313-2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