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去世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繼承人可否繼續履行?
案情回顧
2022年7月15日,國某在張家口市某房開公司購買房屋一套,付首付款79295元,但其于同年8月8日意外去世,死亡前未立遺囑,其合法繼承人兒子多次找到房企,要求繼承其母親的合同權利繼續履行,但該公司均不予配合。2022年年底兒子田某到法院立案庭起訴,要求繼承其母親在房開企業交納的首付款,并以其名義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法官對本案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并通過訴前調解程序充分了解案情,因房屋買賣合同的首付款不屬于“遺產范圍”,且合同相對方為房開公司,原告要求繼承的是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他繼承人不愿意交納剩余房款繼承履行合同,法院建議當事人以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起訴,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便于妥善徹底化解糾紛。經過法院調解,房企將與被繼承人國某辦理的購房手續變更至原告名下,由原告繼續履行合同。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購房人簽約后不幸去世,生前簽訂的合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明確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首付款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所以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第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國某與房企購買房屋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對于雙方均有約束力,該合同并不會因為國某的去世而歸于無效或者被撤銷,但因被繼承人死亡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后涉及到的財產權利屬于遺產,本案中如果繼承人都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也沒有履行能力和給付能力,那么這時候的合同應當解除,對于合同解除后的財產權利由買受人的繼承人參照遺產繼承進行分配;第三,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前死亡,如果合同涉及中附人身屬性的權利義務,繼承人無法代其履行,如果不涉及人身屬性的權利義務,繼承人可代為履行,承受合同的權利義務。(河山新聞記者王浩 通訊員 黃艷婷 王迎霞)
1.本網(張家口新聞網)稿件下“稿件來源”項標注為“張家口新聞網”、“張家口日報”、“張家口晚報”的,根據協議,其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稿件之網絡版權均屬張家口新聞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 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 時須注明“稿件來源:張家口新聞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網其他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或版權所有者在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電話:0313-2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