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新聞網訊 業主滿懷期待去收房,卻被告知先交物業費才能領取房屋鑰匙,如不先交就拒給鑰匙。日前,張家口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楊某與一家房地產公司于2017年12月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雙方就安置房屋相關情況進行了約定。2020年9月楊某收到該房地產公司的收房通知后去聯系交房事宜,房地產公司出具交房聯絡單,委托物業公司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房屋鑰匙。在交接過程中,楊某被告知需要先交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才能領取房屋鑰匙,楊某予以拒絕,物業公司以此為由拒辦交接手續,拒交房屋鑰匙。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交付房屋鑰匙,并支付因遲延交房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鑰匙的交付與相關物業費用的收取,二者之間無必然因果關系,不能捆綁。物業公司依據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有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鑰匙,亦有權利在交房之后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原告主張相關物業費用,未支付物業費用而拒絕交付房屋鑰匙,非法定抗辯理由。因物業公司的行為導致延期交房,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委托人即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終橋西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鑰匙并由房地產公司賠償原告延期交房的損失。(記者 王浩 通訊員 鄒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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