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進行時
有償拼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案情簡介】
萬全區某鄉村民李某與同村村民趙某等五人到外鄉務工,為出行方便每天由李某開車接送大家。一天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事故,汽車滑到了溝里,導致趙某受傷,李某將其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醫生診斷為右胳膊骨折。趙某出院后與李某就賠償事宜產生糾紛,無奈之下李某請求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調解過程】
調解員首先找到李某詢問事情的詳細經過,“去年秋天,我與趙某等人一起到外務工,因我有輛二手的面包車,就由我負責接送大家。”李某表示,在一次回家路上,車子滑落到溝里,同車人中只有趙某的胳膊摔傷了,他立即將趙某送往醫院,并通知其家人。經過醫院診斷,趙某右胳膊骨折,出院后趙某找到李某要求賠償。“我認為賠償2000元就可以了,可趙某嫌太少了!”李某不能接受,為此趙某天天來家里找其麻煩。
接著,調解員又詢問李某,接送大家是否免費。“每人每天收10元的車費,不過也只夠油錢,我并沒有額外掙大家的錢,沒想到會出這樣的事,真是好心沒有好報!”李某無奈不已。聽了他的陳述,調解員一邊安慰,一邊向其釋法:“此事件中,你已經與大家形成了有償拼車關系,有償拼車是指需車方向供車方支付一定對價的拼車形式,其中支付的對價可以是金錢,油卡等形式。”調解員又表示,對于有償拼車,司機和搭乘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負有將搭乘者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并在運輸過程中對乘車人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聽完調解員的講解,李某說知道自己有責任,也愿意賠償,可家中經濟條件不好,如果賠償金額太多,負擔不起。
了解李某的訴求后,調解員又馬不停蹄來到趙某家中,趙某對調解員的探望表示感謝,并告知賠償的事宜由兒子小趙全權代理。“父親住院期間所花的醫藥費,除去報銷,自己就支付了近4000元,這都是有據可查,李某提出賠償2000元是遠遠不夠的。”聽完小趙的訴求,調解員理清了雙方矛盾的焦點,將雙方請到調解室進行“面對面”調解,解員對李某表示,身體受傷所承受的痛苦和損失用金錢是無法衡量的,金錢賠償只是大家都普遍認可的一種方式,更重要的是賠償誠意。趙某年齡大,恢復起來需要時間,在這期間的營養、陪護等費用也是應該賠償的,何況還有醫療費用。聽了調解員的話,李某陷入思考。調解員又站在李某的角度勸說小趙,表示李某接送大家也是好心,出了這樣的意外并不是他故意造成,況且在意外發生后,李某態度誠懇,也認識到了此次事故給其父親帶來的傷害。“再說你們兩家相處不錯,不能因為這件事情,傷害了兩家多年感情。”隨后,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提出建議,將賠償金額定為5000元,經過調解員耐心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并簽訂了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見證下,李某一次性賠償趙某醫藥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5000元;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后不再為此事發生任何糾紛。
【案例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賠償金額存在分歧,但實際上鄰里之間的和睦相處比賠償多少金額更重要。調解員本著村民之間“遠親不如近鄰”的情感出發,從法、理、情上對當事人進行換位疏導,引導雙方對賠償金額尋找平衡點,最終握手言和,達成共識。
記者 孫媛 通訊員 劉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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