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新聞網(wǎng)訊 張家口市某月嫂家政服務中心介紹月嫂劉某為雇主許某提供育嬰服務,不想,月嫂上崗十幾天后在許某家中突發(fā)疾病死亡,那么這個責任該歸誰呢?日前,橋西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019年4月劉某將信息登記備案在一家政服務中心處,于同年5月由該中心介紹為雇主許某提供育嬰服務,5月25日劉某在雇主許某家中突發(fā)疾病死亡。
同年6月17日,劉某的配偶黃某向橋西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8月2日,仲裁部門裁決家政服務中心與劉某存在勞動關系。為此,該月嫂家政服務中心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中,該月嫂家政服務中心提交的家政服務人員登記冊頁,表明劉某在我市另外兩家家政服務中心有求職登記表和服務人員檔案,及證人證言可以證實該月嫂家政服務中心系中介型家政服務模式。被告提交的協(xié)議書,經(jīng)查該月嫂家政服務中心與許多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簽訂過,里面的內(nèi)容基本上是格式條款,協(xié)議從主體上看是三方協(xié)議,市某月嫂家政服務中心作為第三方明確備注有“中介”兩字,被告提出的協(xié)議相關條款平等主體間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并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中一條約定“服務中,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財產(chǎn)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與丙方無關,責任由乙方自負……該協(xié)議無論從主體上還是內(nèi)容上均不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要件。
綜合以上證據(jù),市某月嫂家政服務中心將薪酬代為收取在家政服務人員完成工作后扣除中介費再支付給家政服務人員,應屬于居間合同關系。法院遂判決:原告某月嫂家政服務中心與劉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月嫂的利益一旦受到傷害,家政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官提醒,月嫂在選取家政服務企業(yè)的時候,要審查家政服務企業(yè)的資質(zhì),優(yōu)選實行員工制管理的家政企業(yè),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其次,如果與家政企業(yè)簽訂的是居間合同,那么當上戶服務時要與雇主簽訂正式的勞務服務合同,約定好違約責任與意外傷害條款來保證自己的權益;再次,無論與家政服務企業(yè)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居間合同,月嫂都要為自己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以防風險。
【法官說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需要符合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記者 王浩 通訊員 鄒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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