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文明意識和法治意識,切實提高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營造安全、暢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我市公安交管部門持續開展“五大曝光”行動,并將近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9月3日14時許,王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建設東街與建設橋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綠燈直行陳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王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案例二:9月6日19時許,白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蔚縣前進路佳美超市路口處,與同向在機動車道左轉彎行駛的田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馱帶李某某)發生碰撞,造成田某、李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白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田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白某某與田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某無責任。
案例三:9月8日16時許,謝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崇禮區疾控中心門前路段與李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謝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機動車駛入、駛出道路時,對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應當讓行;駛入、駛出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時,駛入主路的機動車對在主路正常行駛和駛出主路的車輛應當讓行”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謝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請廣大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摒棄交通陋習,抵制交通違法。同時希望每一位交通參與者,能夠引以為戒,安全出行。(戈彩鵬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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